穿透力才是影响力

学界声音: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急需全面升级

中国发展网 2018-08-21 14:14

李维安  姜广省

中国经济导报 中国发展网 特约稿

摘要: 当前我国种种公司治理乱象产生的根源在于治理规则建设的严重滞后。在《OECD公司治理原则》修订两次、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先后分别修订三次以及一系列治理热点事件的推动下,2002年出台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为代表的治理规则体系已经大大落后于国内外公司治理理论与实践发展。加之在当前新经济背景下,治理规则的修订工作已显得刻不容缓,并且这次修订应该是全面升级,依此来实现我国公司治理从“零敲碎打”到“通盘考虑”、从“临时喊话”到“依规问责”、从“引领中国”到“对接世界”,实现治理准则与国内外法律的接轨,与时俱进地反映国际公司治理的新趋势。

2002年中国证监会在主要借鉴《OECD公司治理原则》及国内外实践的基础上,制定并颁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作为介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间的具有一定强制性和约束性的制度规则,在规范和推动我国公司治理的制度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近年来在我国公司治理的发展中,呈现主要靠治理事件来推动治理完善和深化的态势,例如“国美控制权之争”引发对提升董事会的治理能力的思考,“阿里巴巴海外上市”引发对境内外治理规则差异与创新的探讨,“宝万之争”推动对外部治理能力、公司章程建设等的关注,“中兴事件”强化对合规意识和合规专业委员会设置等的重视。这说明,现行的公司治理规则不仅难以满足如完善资本市场的监管、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任、移动互联网时代治理变革等方面的需要,而且在指引治理实践上的时滞、与规则体系的脱节和与国际接轨时的落后,导致其越发不能适应当前治理发展的要求。

1. 推出《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升级版的意义

由此,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的研究团队继十八年前在我国率先推出首份《中国公司治理原则》,结合近二十年来的治理理论和实践积累,吸取多方面意见,研究发布了《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修订案报告》,该报告对推动公司治理准则全面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其一,有利于扭转《准则》滞后于现行法律法规的局面。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自2002年颁布后一直都未修订,在指引治理实践上存在时滞。而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已先后分别修订过三次,对公司治理实践经验的吸纳已较之超前,本报告提出的升级版建议有利于治理规则的及时跟进,以保障和促进公司治理的创新与发展。

其二,有利于引领治理实践发展的要求。近年来,一系列治理事件的频发,特别是近期引起公众热议的“中兴事件”,突出了合规意识和合规发展作为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这不仅需要能反映最新治理实践、与国际接轨的治理规则和标准为指引,也集中反映出社会各界对治理规则供给的迫切需求,而本报告提出的建议升级版有利于缓解治理规则建设的严重滞后产生的种种公司治理乱象,适应中国公司治理实践快速发展的要求,为深化公司治理改革指明方向——从事件推动转向规则引领。

其三,有利于适应国际治理标准升级的要求和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发展战略。作为国际公司治理标准的《OECD 公司治理原则》于1999 年颁布后已进行了两次大的修订,2015年的修订版针对金融危机后公司治理发展的新趋势,不仅导入了新的治理导向和治理工具,而且将发展中国家纳入框架中从而扩大了适用范围,称为《G20/OECD公司治理原则》。本报告提出的升级版有利于顺应国际新经济背景下的合规化治理、境内外治理规则差异与创新,适应国际治理标准升级的要求,实现国内外规则的接轨和匹配中国公司“走出去”的发展战略。

其四,有利于反映网络经济和绿色经济的发展趋势。新经济背景下,为适应移动互联网时代治理变革,以及包含创新网络治理和绿色治理理念等公司治理标准升级的迫切性需求,企业需要在绿色治理理念的引导下协调应对,本报告提出的建议升级版有利于积极引领企业转型,适应网络治理和绿色治理的发展。

2.《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升级修订的主要方面

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的研究团队基于上述理论、实践发展的需要以及治理准则修订的紧迫性,根据现有《G20/OECD公司治理原则》、《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的中国公司治理指数(CCGI)的评价数据,在现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基础上,对其修订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推出了《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修订案报告》。

报告中从八个方面提出了升级版建议:一是建议通过增加对利润分配的监管力度来推动上市公司分红;二是建议通过特别制定对实际控制人相关规定等来规范控股股东减持;三是建议通过明确董事义务、董事会多元化、董事会职责的界定、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等方面来提高董事与董事会的决策有效性;四是建议通过提供给股东更多参与治理和维权的方式来拓宽股东维权途径;五是建议股东与股东大会中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来确定公司治理主体等方面考虑“投资者”概念扩大与兼顾利益相关者,从而确立保护投资者的“上帝观”;六是建议从事前监管来保护投资者利益转为事中事后监管、依靠市场力量为主的方式来改革上市规则与监管模式;七是建议通过导入控制权优先股的原则来适应网络治理模式“扁平化”的需要;八是建议在利益相关者部分导入绿色治理理念体现公司治理发展包容性的角度来引领企业践行绿色治理。

鉴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征求意见稿)对社会公开发布,本团队提出的修改建议,部分已经被征求意见稿吸收借鉴,随着改革的发展,希望有些建议以后创造条件采纳吸收。目标是通过公司治理标准的全面升级,来实现我国公司治理从“零敲碎打”到“通盘考虑”、从“临时喊话”到“依规问责”、从“引领中国”到“对接世界”,实现治理准则与国内外法律和实践接轨,与时俱进地反映国际公司治理的新趋势。

本文作者简介:

李维安天津财经大学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南开大学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院长、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联职理事长

姜广省天津财经大学商学院讲师

责编:孙靖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