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透力才是影响力

欲将绿债细分辨,相宜总有浓与淡

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 2019-05-16 18:10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成静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以及沪深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通知》,拉开了绿色企业债券和绿色公司债券快速推进的帷幕。随着绿债市场的不断发展,政策指引的密集出台,绿色企业债券和绿色公司债券发展迅速。日前,兴业研究推出了题为《中国绿色企业债券与绿色公司债券政策与全市场分析》的报告,对我国绿色企业债券和绿色公司债券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和对比。

绿色债券获得实质性激励,企业发行意愿增强

通过数据分析,兴业研究发现,2018年绿色企业债券发行数量21支,规模213.7亿元。数量与2017年(22支)持平,而发行规模同比减少112.9亿元,降幅达到35%。而2018年绿色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为376.49亿元,较2017年增加132.34亿元,同比增长54.02%,发行数量增加7支。2016~2018年,绿色公司债券的年度发行规模和发行总量均呈现增长态势,反映出公司发行绿色债券的意愿加强。

另外一点不同是,在债券期限方面,绿色企业债券以长期债券为主(大于5年),而绿色公司债券以中期债券为主(3~5年)。2018年发行的绿色公司债券的期限均小于或等于5年,绿色公司债券的期限呈现出一定的“短期化”趋势。

当然,同为绿色债券,相比不同点,二者的共同点也非常多。具体而言,在债券评级方面,绿色企业债券与绿色公司债券均处于较高水平。信用状况方面,绿色企业债券和绿色公司债券违约率均较低;在发行成本方面,绿色企业债券和绿色公司债券均显现出一定的发行成本优势,但在二级市场流动性方面,两者交易活跃度均相对较低;在发行主体方面,绿色企业债券和绿色公司债券发行主体所处行业均集中在能源和基建板块,包括电力、水务、铁路与公路、新能源发电等行业。

综合对比分析,兴业研究对2019年绿色债券的发展进行了展望,认为地方政府对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扶持政策不断推出,从“鼓励”转变为“实质性激励”;绿色企业债券发行规模有望再现增长势头,绿色企业债券的信息披露标准、募集资金投向等要求将趋向标准化、规范化;绿色公司债券发行区域将日益多元化;绿色债券支持项目标准趋于统一;长江流域保护修复相关项目或成绿色债券重点支持领域。

绿色公司债券与绿色企业债券要求内涵有所不同

通过对相关政策进行梳理,兴业研究认为,绿色公司债券与绿色企业债券相比,在项目界定、发行要求等方面存在几点具体的不同。

一是绿色标准有差异。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绿色企业债券的定义是“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绿色城镇化、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新能源开发利用、循环经济发展、水资源节约和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污染防治、生态农林业、节能环保产业、低碳产业、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实验、低碳试点示范等绿色循环低碳发展项目的企业债券”。绿色公司债券是指“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绿色产业的公司债券”。绿色产业项目范围参考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编制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及经上交所认可的相关机构确定的绿色产业项目。兴业研究认为,定义的不同实质上是对绿色项目界定范围不同。我国目前有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两个版本绿色项目界定的标准,两个标准对绿色项目的界定范围存在区别。举例来说,国家发展改革委支持的绿色项目中包括核电类项目,但中国人民银行并未将核电项目列入绿色债券支持范围。再如,国家发展改革委绿债指引中纳入了节能环保重大装备、技术产业化、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环保产业基地(园区)建设等项目,但这些项目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目录中并未提及。

二是募集资金投向企业一般运营的要求不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的规定,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50%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2018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融资监管问答》中对绿色公司债券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的要求是用于绿色项目的金额应不低于债券募集资金总额的70%,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或偿还借款等。关于募集资金占总投资的比重,绿色公司债券的规定是原则上不超过100%,而绿色企业债券的债券募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额比例放宽至80%(一般企业债的要求是原则上累计发行投资额不得超投资总额的60%)。

三是信息披露标准要求不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未在此方面作特殊要求,而绿色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要求较高,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应当披露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绿色产业项目进展情况和环境效益等内容。

四是第三方独立鉴证和认证的要求不同。上交所发布的《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对于企业发行的绿色公司债券,鼓励第三方独立机构的鉴证或者评估。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未在此方面作出任何要求。对其他绿色金融债券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监管机构均提出了鼓励申请发行绿色债券的机构法人提交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出具的评估或认证意见。

相较一般债券,绿色债券优势相对明显

兴业研究在进行完横向对比之后,又进行了纵向对比,将绿色企业债券与一般企业债、绿色公司债券与一般公司债分别进行了对比后认为,相比一般债券,绿色债券的优势还是比较明显的。

绿色企业债券与一般企业债券相比较具有较多的优势,主要包括募集资金占总投资比重的比例要求、募集资金用途、发行方式、增信渠道等方面。

在募集资金占总投资比重的比例方面,一般企业债券原则上累计发行投资额不得超过投资总额的60%,而绿色企业债券募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放宽至80%;在募集资金用途方面,绿色企业债券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50%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而一般企业债券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比例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在发行方式方面,一般企业债券一般采取公开发行,而绿色企业债券允许企业向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并且对于特定项目,鼓励项目实施主体以集合形式发行绿色债券;在增信渠道方面,绿色企业债券拓宽担保增信渠道,允许项目收益无法在债券存续期内覆盖总投资的发行人,仅就项目收益部分与债券本息规模差额部分提供担保。鼓励市级以上(含)地方政府设立地方绿色债券担保基金,专项用于为发行绿色债券提供担保。鼓励探索采用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等收益权,以及知识产权、预期绿色收益质押等增信担保方式。

而绿色公司债券与一般公司债券相比,兴业研究认为,根据上交所的《绿色公司债券的融资优势》,绿色公司债券具有“多快好省”的优势。“多”指的是环保节能等“绿色”领域的巨大融资需求,为绿色公司债券带来足够的发展空间;“快”指的是在审核效率方面,绿色公司债券配备专业化审核团队,设立绿色债券受理和预审核快速通道,提高绿色债券发行审核、上市或挂牌转让的效率;另外,绿色公司债具有更灵活的发行窗口选择,企业能够选择最佳时机发行债券,增加发行定价的效率。“好”指的是绿色公司债券可以提升企业的声誉与知名度,为我国绿色产业直接融资提供了高质量、可依赖的融资工具;“省”指的是一般绿色债券发债成本较普通债券更低,并且政府将出台优惠政策,如税收减免、财政贴息、投资机构监管指标优惠等来支持发债企业。

具体而言,绿色公司债券的优势在于审核程序、债券标识与债券指数编制、政府及金融机构支持等方面。在审核程序上,《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指出绿色公司债券的发行实行“专人对接、专项审核”,适用“即报即审”政策。交易所设立绿色公司债券申报受理及审核绿色通道,提高绿色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或挂牌条件确认工作效率。而一般公司债一般没有绿色通道,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审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自受理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在债券标识与债券指数方面,绿色公司债券进行统一标识,并适时与证券指数编制机构合作发布绿色公司债券指数,在时机成熟时将设立绿色公司债券板块,扩大绿色公司债券市场的影响力。鼓励各类金融机构、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投资性产品、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社会公益基金、企事业单位等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公司债券。

在政府及金融机构支持方面,鼓励支持地方政府综合利用贴息、财政补贴、设立绿色公司债券投资基金等多种优惠政策支持绿色公司债券发展。各地证监局应当主动对接辖区地方政府,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绿色产业项目建设。

责编:宋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