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透力才是影响力

招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布 强化全链条监管

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 2026-06-30 11:02

中国发展改革报社记者 | 邵鹏璐

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6月23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6月26日修订草案正式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反馈意见提交截止时间定为7月25日。修订草案共6章79条,新增11条,从制度层面健全招投标管理长效机制、强化监管、防范招标投标领域腐败。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施行以来,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证项目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招标投标领域面临一系列突出问题。近年来,有关方面围绕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出台系列政策举措,取得一定工作成效。本次修法将有效举措固化为法律。

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修订草案遵循以下总体思路:一是防治招标腐败。聚焦整治招标投标领域腐败,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堵塞制度漏洞。二是巩固改革成果。将近年来招标投标领域改革创新的成熟经验和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制度,为推动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制度支撑。三是兼顾公平效率。科学设置制度机制,在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符合公平竞争要求的同时,推动招标投标工作实现集约高效。

评标专家管理是此次修法重点。修订草案在现行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承担个人责任”基础上新增“终身负责”,明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并终身负责”;同时新增规定,要求“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建立专家遴选、业务培训、履职承诺、考核评价、动态调整、清退出库等日常管理机制,提升评标专家履职能力”“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推进评标专家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推行远程异地评标,推广在评标过程中隐藏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人信息”。

信息公开力度也进一步加码。修订草案新增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中标结果、定标方式以及确定中标人的主要理由、中标合同信息、合同重大变更信息、履约信息等内容”;同时,资料保存期限从“至少五年”延长到“至少十五年”,明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形成的招标投标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隐匿、销毁或者伪造、变造”,并明确归档材料覆盖项目审批、招标公告、标书、开评标记录、评标报告、合同文本等全流程资料。

在公平竞争方面,修订草案在总则中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定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经营规模,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招标投标领域涉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时,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并动态清理各类违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在规范“最低价中标”方面,修订草案从两端发力。一方面,新增规定“投标文件包含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在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评标中,应当对投标人的能力、资信、业绩、投标方案等进行综合考量,突出技术因素”。另一方面,新增规定“国家鼓励招标人在确定评标标准时考虑招标项目的建设、使用、维护、拆除、更新等各环节支出的成本,提高招标项目整体效益”。

在信息化建设方面,修订草案新增规定,“国家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推广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技术手段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应用,加强招标投标领域大数据监管监督,制定实施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推广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法律责任方面,修订草案加大了处罚力度。串通投标罚款标准由“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提高至“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并对责任人增设年限不等直至终身的从业禁业处罚。同时新增两项处罚条款:一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或者伪造、变造招标投标资料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驳回,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责编:刘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