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透力才是影响力

唐纯初:应大力推动保护企业家财产的信托资管法治建设

中国发展网 2019-12-13 19:59

信托作为一种灵活有效的财产管理方式,在投资理财、慈善公益、养老安排及家族财富传承管理等众多领域发挥着日益广泛而重要的作用。特别自2018年4月以来,随着《资管新规》及配套细则的发布,大资管统一监管时代已经到来。

近日,浦江法治论坛组委会副主席唐纯初在日前举办的“第五届浦江法治论坛·杭州峰会暨首届慧众中国信托与资产管理法治论坛”上提到有关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与企业家产权信托保护的问题。他谈到,过去世界五大经济圈均与中国无关,而 21 世纪第六大经济体就在中国,就在上海,就在长三角。长三角一体化属国家战略,企业家是真正的第一生产力,因此企业家的财产需要法律积极保护,而信托与资产管理有助于积极保护企业家财产。为此,唐纯初积极呼吁应大力推动保护企业家财产的信托资管法治建设。

此次论坛主题为“信托与资产管理法治”,以大会主题报告、圆桌讨论、小组沙龙等多种形式,探讨了信托法理论与实践、资产管理法律规制与家族财富管理法律问题等重要课题。

浦江法治论坛主席、中国人民大学原党委书记程天权在致辞中表示,信托与资产管理法治,既是一个金融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法律建设问题;既是一个当前值得我们思考、研究,发扬优势、克服短板的问题,又是一个需要长期研究的重大课题。

浦江法治论坛名誉主席、中国生产力学会首席顾问,第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湖南省原省委书记、山西省原省委书记王茂林作为特邀嘉宾出席论坛开幕式并发表讲话。王茂林强调,法律保护的是合法权益,信托与资产管理的法治化和家族财富管理的规范化都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行动,也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举措。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监事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孟洲作为学界代表在论坛开幕式上致辞。徐孟洲认为,信托与资产管理法治属于金融法的重要内容,与资本市场紧密相关。信托是财富传承最优选的方式,也是一种法治的方式。信托是一种非常灵活的方式,应加强法治,防止乱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浦江法治论坛副主席、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国华就“信托业的挑战与应对”分论坛主题发言。朱国华从中国信托制度的发展过程谈起,引出家族信托制度在中国的发展现状以及面临的问题,并由此提出五方面考量:从法律规定层面明确信托财产的转移;实行差异化信托财产公示制度及“一揽子”信托财产公示制度;调整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效力由“登记生效主义”为“登记对抗主义”;在税制完善方面,尽快出台遗产税,并且由受托人代扣代缴一部分累计收益的税收,避免重复征税;进一步完善信托营商环境,完善信托业竞争规则和公平竞争环境。  

嘉宾观点:

北京大学博士生导师楼建波教授进行了《信托受托人免责条款的效力》的主题报告。楼教授分析了美国法对信托受托人免责条款效力的立场,发现美国各州的立场经历了由分歧到大致统一的过程,目前美国各州普遍采取“温和中立”的态度。关于受托人免责条件,他概括出三类考虑因素:信托类型、受托人身份和受托人所违反的义务类型,并特别对受托人善意管理信托义务、谨慎义务和忠实义务的可排除性进行了具体分析。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室主任席月民的主题发言是《中国信托业法的立法路径选择》。席月民认为,如何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信托业法,使改革与法治形成良性互动,一直是大家多年来持续关注、悉心钻研并反复呼吁的重大理论问题。基于商业信托的定位研究信托业,并从我国现有信托法律法规体系的检视来看,信托业法亟待出台。具体立法路径为:一是修改《信托法》,增加信托业法的内容,一是制定专门的《信托业法》,关注信托机构的内控性与合规性以及信托合同的标准性、格式性和效率性等。同时,从信托行为,还是信托机构,或者两者结合角度进行信托业规范,仍是一个需要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

中南大学信托与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张军建的主题报告是《信托连续受益人制度在家族信托中的运用》。张军建着重分析了信托连续受益人制度在家族信托中的运用效果,并对我国家族信托健康发展提出了完善建议。张教授认为,信托连续受益人制度在家族信托中运用,具有财产的长期管理、委托人意思冻结、破产隔离、利益分配、防止资产分散、解决对身后残障子女的生活忧虑、生前赠与的灵活应用、提高继承财产的流动性、避免因财产继承发生内斗、为受益人的资产保全等十一种效果。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高凌云报告的主题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与债权人保护之间的平衡》。高教授认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并非是绝对的,而是应当区分主体和信托类型进行讨论。对于受托人的债权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应当是绝对的。但是,对于信托人和受益人的债权人来说,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相对的,要根据信托人是否对信托财产持有撤销权或控制权,以及受益人对信托财产持有的受益权是强制性分配的还是自主裁量性分配的利益,对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进行限缩。她指出,一个不考虑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信托制度不会长久,即便在信托的发源地英美法系国家,信托法也为信托人和受益人的债权人利益提供了合理保护。为了不损害我国信托制度的健康发展,应当对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进行合理平衡。

同济大学教授倪受彬的主题报告是《中国资产管理的信托法理分析及制度构造》。倪受彬认为,中国的资产管理本质上属于信托关系,我国的资管新规客观上属于市场倒逼金融混业经营的制度创新。为此,中国资产管理业务需要进行制度再造。一是改造《金融机构资管新规》为《投资信托法》和非标投资信托法。对于股权和债权,设计非标受益权流通机制,与证券法衔接。对于社保和国有资产设立特殊资产投资信托。二是确立私募合格投资者制度以解决合同效力问题,涉及初始信托财产与合格投资者自有财产的确定,以及私募的突破前提与公募的转换衔接机制。三是受托人的有限责任及其前提条件(受信人义务的类型化)。要强化审慎监管、行为监管与牌照管理。

责编:宋璟